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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
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2年9月13日第51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年6月28日第54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05月16日第5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及輔導工作,並落實各項支持性服務,依據「特殊教育 法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,並訂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及輔導工作,並落實各項支持性服務,成立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。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(一)審議特殊教育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。 (二)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、運用與執行情形。 (三)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、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。 (四)協調校內各相關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分工合作,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。 (五)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。 (六)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。 (七)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 第四條 本會成員:召集人由校長兼任或指派校內一級單位主管兼任,並置執行 祕書一人, 由校長指派之。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: (一) 教務處、學務處、總務處、體育室、圖書館、電算中心與各學院代表 各一名。 (二) 熱心關懷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代表二名。 (三) 學生代表二名,以不同障礙類別為宜。 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任之。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校長解聘 者,由校長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。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,由召集人擔任主席;召集人不 能出席會議時,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本會之決議,以過半數委 員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。 第六條 本會必要時,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,或請相關系、所、學生或家 長列席說明。 第七條 本會之開會及表決,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,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。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 ![]() |